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廢止,並自103年12 月29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36168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參加「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者,應按「給付結算清單」所載成交債券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之淨額,依下列規定與本中心進行給付結算:
    1. 一、有應付價金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存(匯)入本中心結算專戶。
    2. 二、有應付債券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完成有價證券給付。
    3. 三、有應收價金者,本中心於依第二款規定驗證無誤後,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逕行存(匯)入其結算專戶。
    4. 四、有應收債券者,本中心於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驗證無誤後,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逕行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劃撥入帳。
  2. 經紀商於成交後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五條規定,向客戶收取買進應付價款或賣出之有價證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