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廢止,並自103年12 月29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3616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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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申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而取得第一次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公司債或分割利息金融債券,應自行持有而不得賣出,但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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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司債自營業務之證券商申請浮動票面利率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分割而取得第一次以後屆期償還之分割利息公司債或分割利息金融債券,得經本中心核准後於營業處所議價賣出予其他證券自營商,或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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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附條件買入方式取得賣方之分割公司債或分割金融債券者,於到期前不得再行賣出,但證券自營商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交付債券存摺方式進行附條件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