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司債暨金融債券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廢止生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300254272號公告廢止,並自103年12 月29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36168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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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櫃檯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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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結算日止賣方應得之利息,由買方併同成交價金給付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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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算,自本期起息日起算至給付結算日止,採計首不計尾,並按實際天數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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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於付息日前第二個營業日以後透過「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入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不具領取當期利息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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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以到期還本日前第三個營業日為該債券於「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之最後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