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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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外,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當事人違反本辦法、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總契約、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委託書及相關規約、章則、公告、通函等,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參與中央登錄債借貸交易或通知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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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當事人經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者,本中心得終止其參與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