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借券人、出借人有違約情事時,除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外,本中心另得按借券費用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2. 本中心因處理違約所墊付之款項,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
  3. 借券人具證券商、期貨商資格者,其於借券申請時,得免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預先繳交擔保品,但至遲應於成交日上午十二時前繳足。
  4. 逾限未繳足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再加收借券費用之百分之十違約金補償出借人,本中心並將出借之標的公債撥回出借人之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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