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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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借券人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未依規定補繳差額經處分擔保品後,尚有不足清償之情事時,本中心得暫停其參與借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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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得就了結其餘各筆借貸後所得之款項予以抵充,有剩餘者,應予以返還,若有不足者,經本中心通知限期清償,仍不清償者,本中心即註銷其借貸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