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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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債之處分,由本中心於市場賣出,現金擔保品之處分則作為買回標的公債之價金或抵充相關費用,銀行保證擔保則由本公司向保證銀行直接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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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經處分擔保品後,不足清償欠款者,以及因處理違約所生之有關費用,均向借券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