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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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構成違約,本中心即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並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標的公債代為還券;若無法在違約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買回或借到標的公債,則以第三個營業日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之加權平均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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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屆期或與出借人議定提前還券未能返還標的公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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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於規定的日期與時間補足擔保品差額或更換合格擔保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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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限給付相關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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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處分手續費,由借券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