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借券人擔保品之領回及更換,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若借券人因部分成交,致提交之擔保品超過擔保需求時,得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透過本中心借券系統申請領回超過擔保規定比率部分之擔保品。
    2. 二、本中心接獲申請後,若借券人當日不指定退回擔保品之種類,即由本中心代為決定,擔保公債及現金部分由本中心通知清算銀行撥回借券人帳戶,銀行保證部分,則由借券人向本中心申請領回。
    3. 三、當借券人之一筆借券已全部歸還時,借券人得隨時申請一次領回該筆借券之全部擔保品;若該筆借券係分多筆成交,當僅就其中單筆成交作歸還時,僅得於同日申請領回與所還標的公債等值內之擔保品。
    4. 四、借券人得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透過本中心借券系統更換擔保品,其作業方式為先提交額外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供等值內之擔保品。
    5. 五、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公債或銀行保證,若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擔保品時,本中心即通知借券人於次一營業日前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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