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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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提供擔保品,其擔保品並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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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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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公債:限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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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限信用評等達本中心公告標準以上等級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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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品提供之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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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由借券人直接劃撥存入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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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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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讓與擔保:借券人將擔保公債轉讓登記至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公債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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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定質權:借券人將擔保公債設定質權予本中心,並將擔保公債限制性移轉登記至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公債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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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向本中心申請,並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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