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出借人委託清算銀行出借或借券人委託證券商、期貨商借入中央登錄公債,應填具註有「出借」或「借券」字樣之申請書,借貸交易成交後,清算銀行、證券商及期貨商應依據本中心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或「借券」字樣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
  2.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3.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借券人、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公債名稱、借貸數量、成交費率、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4.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中心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商或期貨商。
  5. 本中心於借貸交易成交後即製作借券費用及本中心應收借貸服務費等明細,經清算銀行、證券商或期貨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借券人至遲應於成交日上午十二時前,將前述費用存入本中心「借券費款項專戶」,出借人應收之各筆出借收入及應支付本中心之借貸服務費,由本中心按月結算後匯入出借人於其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
  6. 前項借券費用以「標的公債總數量」乘以「借券費率」再乘以「實際借券天數除以三百六十五日」計之(即借券費用=標的公債總數量*借券費率*實際借券天數/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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