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帳戶申請書上所載之姓名、公司名稱、代理人、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者,應即經由清算銀行、證券商或期貨商於本中心借券系統輸入,並以書面通知本中心。
  2. 借貸交易申請人未為通知者,本中心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3. 本中心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借券人、出借人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借券人、出借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以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