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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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與借券人申請開立借貸帳戶時,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向清算銀行、證券商或期貨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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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檢具身分證明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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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辦理開戶手續(本中心將函證開立帳戶者確認係屬委託或授權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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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銀行、證券商及期貨商應將前項開戶相關文件核轉本中心,核轉之文件影本應加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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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銀行、證券商及期貨商應將出借人、借券人開戶、註銷帳戶等相關資料傳送至本中心之電腦系統,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