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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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及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不受理開立借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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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他人名義開立借貸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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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經違反與本中心簽訂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總契約」,尚未屆滿一年或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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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違反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受託買賣契約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尚未結案或結案尚未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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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與出借人開立借貸帳戶,於同一證券商、期貨商及清算銀行處,每人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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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帳戶開立後借券人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即通知清償借貸債務,並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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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所借標的公債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準用第三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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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者,其所代表之法人亦不得開立借貸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三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