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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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借券人返還標的公債方式如下,議借交易之還券方式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並承擔風險,本中心不負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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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日還券:本中心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二營業日經由證券商、期貨商通知借券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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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還券:借貸雙方依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前還券時,出借人及借券人應於還券當日分別經由其清算銀行及證券商、期貨商將雙方之帳號、標的公債名稱、還券數量等資訊輸入本中心借券系統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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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期貨商透過本中心借券系統辦理還券,由本中心通知清算銀行,將返還之標的公債自借券人之登錄公債帳戶撥入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登錄公債借券專戶」,本中心並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撥回出借人於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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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每筆成交之還券應一次全數歸還,不得分批或部分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