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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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不得逾六個月,且不得跨越付息日之前二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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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及出借人均不得請求提前解約,但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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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議價交易之出借人及借券人於成交後屆滿十個營業日始得向本中心提出還券申請,並由本中心轉知其交易相對人,經雙方同意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提前還券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