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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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與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借貸標的公債、數量、借券費率、借貸期間、擔保品種類、擔保品條件等借貸條件,並簽訂「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議借交易契約」(格式參考附件三),由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予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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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人及出借人均應委託清算銀行,將議借成交訊息以本中心借券系統代借貸雙方向本中心申報,還券時亦同(格式參考附件四)。申報內容應包括標的公債名稱、借券數量、成交費率及還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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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接到借券及出借成交訊息,經確認雙方條件一致後,即依第十七條規定揭示相關交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