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議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標的公債撥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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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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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銀行應配合出借申請,將出借標的公債依申請出借數量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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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銀行完成圈存作業後,應依申請書所載,於本中心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標的公債名稱、出借數量、還券日期、出借費率及交易對手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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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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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先將擔保品中屬現金部分存入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金專戶」,非現金部分應先洽本中心完成質權設定或交付,再由證券商、期貨商於本中心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標的公債名稱、借券費率、借券數量、還券日期、交易對手資料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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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中心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並檢核達到擔保規定比率後,則該申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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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或借券申請之更改,應於本中心借券系統比對成功前,以撤銷原申請後輸入新申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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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借及借券申請經比對無誤後,本中心即通知清算銀行將出借人之標的公債轉入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登錄公債借券專戶」,並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撥入借券人於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