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定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標的公債撥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出借申請、更改、撤銷及撥券:
      1. (一)出借人申請出借時應先經其往來之清算銀行將出借標的公債依申請出借數量圈存。
      2. (二)清算銀行完成圈存作業後,應依申請書所載內容,於本中心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標的公債名稱、出借數量及還券日期。
      3. (三)出借申請以固定費率提供出借,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銷,則將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4. (四)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清算銀行於本中心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再由清算銀行配合更改圈存。
      5. (五)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清算銀行於本中心借券系統撤銷申請,再由清算銀行配合解除圈存。
      6. (六)申請經撮合成交後,本中心即通知清算銀行將出借人之標的公債轉入本中心之「登錄公債借券專戶」,本中心並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撥入借券人於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2. 二、借券申請、更改、撤銷
      1. (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先將擔保品中屬現金部分存入本中心於指定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金專戶」,非現金部分洽本中心完成質權設定或交付,再由證券商、期貨商核對後,於本中心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標的公債名稱、借券數量、還券日期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
      2. (二)經本中心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並檢核達到擔保規定比率後,則該申請生效。
      3. (三)借券人於提交足夠擔保品後,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期貨商於本中心借券系統就其未成交部分申請更改借券數量、還券日期或撤銷該筆借券申請。
      4. (四)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經撤銷申請時,其擔保品之返還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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