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借券系統借貸之交易型態,分為下列三種:
    1. 一、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按本中心公告之費率申請,並依第十二條規定撮合成交。
    2. 二、議價交易:借貸雙方自行約定成交後,分別由其往來證券商、期貨商及清算銀行輸入本中心借券系統,經系統比對雙方所申報的標的公債、出借數量、約定費率、交易對手及還券日期均無誤後,確認議價成交。
    3. 三、議借交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交易之所有條件,包括標的公債、數量、成交費率、擔保品比率、還券日期等,並依雙方約定自行辦理款券撥轉,當借券人違約不履行還券義務時由出借人自行承擔風險,本中心不負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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