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三)證櫃債字 第224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至第2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30128695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借券人應與證券商或期貨商簽署「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委託書」,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帳戶,並於本中心指定之清算銀行開立登錄公債帳戶及存款帳戶,出借人應與其往來之清算銀行簽署「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委託書」,開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帳戶、登錄公債帳戶及存款帳戶,報經本中心核准後,始得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
  2.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1. 一、借券人、出借人同意以「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委託書」暨證券商、期貨商及清算銀行與本中心簽訂之「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總契約」、本中心中央登錄公債借貸辦法及相關規約章則,作為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規範依據。
    2. 二、證券商、期貨商及清算銀行得隨時將借券人、出借人之開戶、交易與庫存證券明細相關資料交付本中心或供查閱。
    3. 三、證券商、期貨商及清算銀行應將借券人、出借人違背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交易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函報本中心並配合本中心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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