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對外發布訊息行為規範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3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0158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03883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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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業者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者及其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對外發布訊息,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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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應同時提出研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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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涉有對個別股票及基金未來價位研判預測及推薦或勸誘投資特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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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或有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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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有損及基金投資人及全權委託投資客戶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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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推銷或推介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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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對基金之績效表現作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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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或招攬客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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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有對同業攻訐或有其它足以傷害證券投資信託行業整體形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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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為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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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境外基金業者之所屬或受邀人員對外發布訊息,如具基金廣告或促銷之性質者,應符合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