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續約、撤銷、解除、終止、或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事由而不再存續時,受任人應即了結現務,並通知保管機構、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及其他交易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