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不得違反其與委任人簽訂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委任人發現受任人違反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得通知本公會。
  2. 保管機構發現受任人違反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應即通知本公會及委任人。本公會接獲上開通知經查明屬實後,除依規定積極處理外,必要時應作成書面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 第一項之通知,於共同委任之任一委任人均得單獨為之。
  4. 委任人就受任人第一項違約情事,除得依約終止契約外,並得向受任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僅得就其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占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比例範圍內,向受任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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