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及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獲悉足以影響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價格未公開之重大消息者,應即以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列管保密;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告知第三人,且不得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自己帳戶或促使他人從事相關交易。
  2. 獲悉資訊之人員無法確定是否為前項所稱之重大消息時,應就獲悉之資訊先以機密方式作成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認定,經認定屬重大消息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非屬重大消息者,以非機密方式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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