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為執行前條規定,應訂定查核及管理程序,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辦理,並依下列原則管理其參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決策或相關業務之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帳戶內期貨交易部位、上市、上櫃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情形:
    1. 一、每月查核該等人員所申報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上市、上櫃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及期貨交易部位之交易情形,必要時得請受查核人提供交易相關資料。
    2. 二、應與該等人員約定,於查核發現已完成或進行中之交易有違反相關法令時,得為必要處置。
  2. 前項專責人員及其配偶帳戶內上市、上櫃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及期貨交易部位及期貨交易部位之交易情形,應另指定其他人員予以查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