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接受委任人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查詢其全權委託交易帳戶之交易或投資情形、期貨交易未沖銷部位、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庫存數量及金額、全權委託資產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時,應先確認委任人身分無誤後,始得告知或提供委任人查詢資料,並應作成委任人查詢紀錄,以供備查。
  2. 共同委任之任一委任人得單獨行使前項權利,受任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限制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