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應建立全權委託交易帳戶會計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簿記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2. 前項之會計簿籍,應包括序時帳簿(普通日記簿)及分類帳(總分類帳、未平倉部位明細及其他明細帳);會計報表應包括月報及年度報告書。
  3. 受任人應依第一項會計制度為每一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分別按日登帳,其交易決策及款項收付之相關憑證應一併歸戶建檔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五年,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4. 第二項會計報表之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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