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決定,應由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依據前條分析報告及考量委任人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委任人別作成決定書,再通知業務員執行交易等事項。
  2.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通知業務員執行交易時,應交付決定書,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
  3.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自行執行交易時,仍應以決定書為執行交易之依據。
  4. 決定書應載明決定交易或投資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時機及下單方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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