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向委任人收取之委託報酬,應依委託交易時之資產、委託交易資產之淨值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基準,依一定比例計算之。
  2. 前項情形,如為共同委任者,受任人應按各別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占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比例,計算其應分擔之金額,並載明於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體共同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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