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或保管機構與委任人簽訂之契約,如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範本不同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1.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2. 二、導致同業間不公平競爭。
    3. 三、個別契約之間有不同約定,致使委任人之間發生利益衝突。
    4. 四、其他牴觸本辦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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