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應與委任人依據本辦法規定簽署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契約;如為共同委任者,並應由全體共同委任人與委任人簽署各該契約。
  2. 共同委任人簽署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保管機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開戶暨受託契約以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三方權義協定書等,應約定全體共同委任人於委託交易期間所生保證金補繳、超額損失補償、各項費用、稅捐及其他因全權委任期貨交易所生債務,應對受任人、保管機構、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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