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應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及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交由委任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作為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附件。
  2.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經委任人與受任人簽署一式三份後,委任人及受任人各自留存契約正本一份,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留存契約副本一份。
  3. 前項情形,如為共同委任者,受任人得將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正本一份交付全體共同委任人指定之一位共同委任人,並以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交付其餘共同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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