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前條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至少應載明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事項。
  2.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字體標示交易風險警語,其內容規定如下:
    1.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任人簽約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 二、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本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3.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之封面,於共同委任情形,除標示前項所定警語外,並應一併標示下列警語:
    1. 一、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僅得就其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占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之比例限度內行使權利。但全體共同委任人仍應就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生保證金補繳、超額損失補償、各項費用、稅捐及其他債務,對受任人、保管機構、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2. 二、本辦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有關基於任一共同委任人之事由,致受任人應終止該共同委任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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