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外幣保證金交易,限透過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之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為之,並應以委任人名義開設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
  2. 前項所稱交易帳戶,係指委任人於指定銀行所開立,專供全權委託外幣保證金交易收付、結算之存款帳戶;交易帳戶之開立,應以委任人與指定銀行簽訂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書為之,同一交易帳戶不得同時作為不同委任操作契約或其他交易收付結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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