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受理委任人申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請委任人填寫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一、二)及委任人資料表(範本如附件三、四),並請委任人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簽名或蓋章。
    2. 二、委任人委由代理人代辦申請手續者,由代理人持委任人與該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
    3. 三、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委任人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人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辦理。
  2. 前項各款身分及登記證明文件,受任人應留存影本,並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與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併存。
  3. 如委任人之申請,應先經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該核准函。
  4. 共同委任人為法人者,共同委任人並應檢附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證明文件,以及由全體共同委任人出具符合上開條件之聲明書。
  5. 委任人以其經管之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受任人管理者,應按委託交易資產別,依第一項規定填具相關資料並加列足資表彰其為信託財產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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