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委任人包含專業客戶及非專業客戶。
    1. 一、專業客戶:
      1. (一)專業投資機構:係指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及大陸地區之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
      2. (二)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以書面向受任人申請為專業客戶,並充分了解受任人受專業客戶委託交易或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2. 二、非專業客戶:指符合前款專業客戶以外之委任人。
  2. 前項第一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條件,應由受任人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客戶須配合提供之。受任人對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或投資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專業客戶作業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3. 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其他專業客戶得以書面向受任人變更為非專業客戶,但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非專業客戶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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