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0001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8條之1、第49條;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至第7條之2順移至第7條之1至第7條之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8次聯席會議通過、106年12月15日第5屆理監事第9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41733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係指受任人接受委任人以個別委任或共同委任之方式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2. 受任人為推展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得從事該業務之推廣與招攬活動。
  3. 前項所稱推廣與招攬活動,包括與潛在客戶或已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委任人當面洽談;或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聯繫或以文字、圖畫或其他書面方式聯繫等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等方式推廣或招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行為,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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