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各服務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令各服務事業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審查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未訂書面內部控制制度。
    2. 二、未配置適任或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3. 三、未依期限申報或未確實執行年度稽核計畫。
    4. 四、未依期限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5. 五、未依期限申報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
    6. 六、未依規定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或未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7. 七、未依會計師出具之內部控制建議書改善內部控制缺失事項而情節重大。
    8. 八、外部財務報導不實或違反法令規章情節重大。
    9. 九、發生重大舞弊或有舞弊之嫌。
    10.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應專案審查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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