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9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稽核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服務事業解除其內部稽核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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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事實證明有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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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事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事業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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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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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事業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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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事業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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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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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事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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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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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有損害事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