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各服務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各服務事業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2. 各服務事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服務事業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3. 各服務事業於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應於一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服務事業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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