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2.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4.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6.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2.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3.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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