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9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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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評估之範圍,應涵蓋服務事業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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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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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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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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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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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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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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