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2.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一、明知事業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事業、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4.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6. 六、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7.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8.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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