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各服務事業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2.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服務事業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如對前揭缺失事項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服務事業重大損失者,亦應作成報告陳核及通知各監察人,並通報主管機關。
  3. 各服務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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