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3631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二節節名、第12 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9條條文,自104年1 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 0391321 號令訂定發布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 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報表、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等相關格式, 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各服務事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1.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2.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3.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4. 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5.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6.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7. 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8. 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9. 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10. 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11. 十一、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者,其相關作業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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