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74條 (罰則)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1.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2.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3.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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