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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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72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1.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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