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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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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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