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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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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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