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62條 (懲戒處分之方式)
  1.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1.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 二、警告。
    3. 三、申誡。
    4.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5.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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